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02民初7号
原告:权中忠,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25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毛家寨村村民。
被告:李红霞,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10日,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七里店村村民。 原告权中忠与被告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权中忠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权中忠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权中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权中忠负担。
审 判 员 沈晓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千惠
书 记 员 赵雪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