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4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水桥西路**。
负责人:田英志,行长。被
申请执行人:胡占国,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与胡占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胡占国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诉讼费等人民币42279.82元。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占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相关通知。经查,胡占国无下落,其名下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三辆轿车(×××、×××、×××)我院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2月27日。现胡占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申请执行的42279.82元未受清偿。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胡占国经查找无下落,暂无履行能力,其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而不能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生
审判员 董闻昕
审判员 刘有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杜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