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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9807号之一

玉圭园(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玉圭园(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9807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福源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武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玉圭园(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杨村雍和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总公司与玉圭园(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津0114民初9807号民事裁定、(2018)津0114执保47号民事裁定,均裁定:

一、冻结被申请人玉圭园(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11646677.6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自有“津(2016)武清区不动产权第1019902号”不动产。申请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总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二、冻结申请人自有‘津(2016)武清区不动产权第1019902号’不动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自有“津(2016)武清区不动产权第1019902号”不动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亚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 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