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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2143号

河南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聂德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聂德岭;杨锋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214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汽配装饰广场******。法定代表人孙永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聂德岭,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杨锋钦,女,汉族,1990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河南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聂德岭、杨锋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9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聂德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10657元、违约金1065.7元、律师费3000元;

二、被告杨锋钦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河南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杨锋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聂德岭追偿;聂德岭、杨锋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铭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任义务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3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人行信息、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聂德岭、杨锋钦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聂德岭、杨锋钦高消费;4、经传统查控,聂德岭、杨锋钦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5、派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聂德岭名下所有的豫A×××**起亚牌轿车一辆,但无法实际控制;7、本院于2019年3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21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涛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