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472号
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丽明,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明,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王菊红,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大道125号。本院受理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喻明、被告王菊红、被告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喻明、被告王菊红、被告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喻明、被告王菊红、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23元,由原告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史 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悦代理
书记员 蒋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