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281行初20号原告冷传义,男,汉族,1966年4月23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猛,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81733531925N。法定代表人宋进,局长。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16752889972。法定代表人张友玉,市长。第三人冷传仁,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冷传义诉被告胶州市房产管理局、胶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冷传仁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冷传义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管德志
审判员 刘婷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