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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6293号

吴涛与宋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0-09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涛;宋秋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302民初6293号 原告吴涛,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宋秋娜,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吴涛与被告宋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秋娜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31日,被告因急需用钱,从原告手中借款2万元,至今未还。有原告出示被告亲笔所写欠条、收条为证。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并支付正当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宋秋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7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本人:宋秋娜……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8月31日向……借款(大写)贰万元整¥20000,于2017年9月10日完成归还。借款期间向借款人支付(大写)贰佰元整¥200作为服务费。” 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本人确认已收到出借人:吴涛……出借的(大写)贰万元整¥20000借款特此向出借方签字确认。并确认还款事宜及时间,保证按时归还。”原告称被告未给其200元服务费,亦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以上事实,有借据、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交付借款后,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还款时间为2017年9月10日,故逾期利息应自2017年9月11日起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及逾期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秋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涛借款2万元人民币并支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宋秋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翔宇

人民陪审员  魏凤山

人民陪审员  李希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付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