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5民初255号
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石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96774T。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征,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郎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6621427450。
法定代表人:苏东升。 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12元。
审 判 员 张桂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农青霞
书 记 员 黄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