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11民初487号
原告:陈国营,男,194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徐动田,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陈国营诉被告徐动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动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计60000元,并按约定的月息2分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以支付农民工生活费为由,分别于2015年1月5日借款50000元、2015年2月2日借款10000元,合计6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2张。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款未果,故提起诉讼。 徐动田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实自己诉讼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及借条2张,证人蒋某证言等证据,原告并当庭对借款经过进行了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通过对证据的确认,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原告在蚌埠市淮上区桃花园三期工地干工程监理期间认识同在工地承包钢筋班班组的被告,被告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因两年未还钱,徐动田分别于2015年1月5日、2月2日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两份,并在借条上签名。之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上有被告签名,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相互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诉请借款本金60000元,有借条和证人证言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借条上未标明,且被告未到庭认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借条上亦未写明还款时间,故原告诉请的利息,本院酌情支持其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动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国营借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国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被告徐动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鸿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