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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执4756号

宜兴市恒润铸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永裕和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兴市恒润铸工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永裕和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82执4756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恒润铸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后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7255768Q。法定代表人蒋洪元。委托代理人高健,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永裕和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坊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6826290F。法定代表人李杰。恒润公司与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物资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恒润公司59891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9790元,由物资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恒润公司垫付,物资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给付恒润公司。因物资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通过电子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物资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物资公司收到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付款义务。2、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1月9日、2018年12月6日、2019年3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物资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分别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物资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该公司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委托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物资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该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物资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执行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棋刚

审判员  闫文杞

审判员  李何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白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