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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民初816号

黄自力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沃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自力;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沃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蔚然;宋可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816号

原告:黄自力,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奎、董秋柯(实习),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小芳、陈兵,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沃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马寨工业园区发展路与明晖路交叉口向西300米div>

法定代表人:马忠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敏,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蔚然,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安,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可举,男,1987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受理原告黄自力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沃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蔚然、宋可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自力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力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自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原告黄自力自愿承担。余额759元,退还原告黄自力。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