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504执38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杨腾富,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执行人:曹勤学(曾用名:曹朝远),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杨腾富与曹勤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0504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勤学所有的价值15603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