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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2424号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香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香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242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京基一百大厦****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63348W。 法定代表人古田博之。 被执行人朱香建,男,198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慈利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香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62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香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 波

审判员 雒虹媛

审判员 王伟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年鹤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