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33394号
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壹都裙楼2层07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533701。
法定代表人:孔令军。
委托代理人:徐佳佳,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惠婷,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西安市蓝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东蕊,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程志,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佳佳,被告马东蕊的委托代理人程志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70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赤峰市元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元劳人仲字[2018]83-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另查,被告在劳动仲裁中请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7366元,经本院核算,不超出原告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马东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7366元。以上款项,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单 琪
人民陪审员 范 威 海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丽梨(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