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1971民初34097号

周锡杰与郭鹏举、郭曙光、郭瑞伦、卫淑珊、黄月娥、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锡杰;郭鹏举;郭曙光;郭瑞伦;卫淑珊;黄月娥;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34097号

原告:周锡杰,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黄丽群,广东耀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溥亮,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鹏举,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郭曙光,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郭瑞伦,男,193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卫淑珊,女,193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黄月娥,女,1947年10月11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第三人: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住所地:东莞市莞太路与二环路交汇处鸿禧中心B座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900K30799410D。法定代表人陈胜民。

原告周锡杰与被告郭鹏举、郭曙光、郭瑞伦、卫淑珊、黄月娥、第三人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周锡杰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表现,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锡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周锡杰负担。

审 判 长  尹玉英

人民陪审员  莫炳强

人民陪审员  林惠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桂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