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844号
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桐山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北沂堂村。
法定代表人:李再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超,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桐山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桐山钙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