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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2民初348号

单占春与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占春;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12民初348号

原告:单占春,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赵小春,该镇镇长。 原告单占春与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单占春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单占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单占春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庆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