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12民初348号
原告:单占春,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赵小春,该镇镇长。 原告单占春与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单占春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单占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单占春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庆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