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刑更277号罪犯管春宇,男,2001年9月19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汉族,初中肄业,现在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渝0118刑初7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春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报请对罪犯管春宇减刑十个月的理由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管春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评审记录、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管春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因其系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放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管春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减刑后的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颖
审判员 曹亮
审判员 但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晓亮
书记员李佳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