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533号之一 原告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永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64677033W。 法定代表人张西坤,总经理。 被告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香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7161420D。 法定代表人包宏斌,总经理。 原告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为1438元,由原告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云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徐京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