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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3民终358号

王国军、唐明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国军;唐明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民终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成,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明宇,男。

上诉人王国军因与被上诉人唐明宇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0381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军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因与被上诉人唐明宇自行和解故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军在本案审理期间与被上诉人唐明宇自行和解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不再按一审判决执行并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国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国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杨向东

审判员 郭 盈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