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恢6号之二十五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天卫,男性,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薛捷,男性,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杨晓鹏,男性,1977年5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天卫、薛捷、杨晓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晓鹏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晓鹏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晓鹏的执行申请,即被执行人杨晓鹏支付50万元后,在本案中再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与本案再无关联。现被执行人杨晓鹏已累计支付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202执恢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晓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焦博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焦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