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03民初714号
原告:孙瑜,男,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济南君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济南市槐荫区和谐广场**楼2007。
法定代表人:谢金营,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孙瑜与被告济南君淑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冰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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