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582行审11号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杨永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2-20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杨永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582行审11号 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23452504190,住所地晋江市世纪大道党校对面福盛路工商大楼。 法定代表人叶荣聪,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峰。 委托代理人杨增泉。 被执行人杨永灿,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市监处字[2018]0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市监局查明,被执行人杨永灿于2018年4月开始,在晋江市××街道××路,投资约150000元,设立蚊香加工点,面积约700平方米,雇工2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擅自开业从事蚊香加工的经营活动。至被查获时其经营额共9000元,盈利1000元。申请人市监局认为被执行人杨永灿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蚊香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市监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杨永灿作出晋市监处字[2018]0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处以罚款1000元。被执行人杨永灿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杨永灿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市监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杨永灿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和罚款1000元及自2018年8月9日至缴款日每日按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对晋市监处字[2018]0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杨永灿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和罚款1000元及按罚款数额1000元计算自2018年8月9日至缴款日每日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加奖

审判员  吴晓燕

审判员  吴峰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