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民初2927号
原告:张晓清,1964年12月7日出生,女,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卉,淄博淄川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业红,1972年5月18日出生,女,住淄川区。
被告:孙涛,1988年3月25日出生,男,住淄川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 原告张晓清与被告程业红、孙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张晓清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晓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晓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7.00元,减半收取计1294.00元,财产保全费220.00元,合计1514.00元,由张晓清负担。
审判员 殷筱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许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