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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1民初132号

邢建亭、张波等与孔祥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邢建亭;张波;孔祥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721民初132号

原告:邢建亭,男,1986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原告:张波,男,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被告:孔祥磊,男,1980年3月18日生,住曹县。

原告邢建亭、张波与被告孔祥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建亭、张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祥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建亭、张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转让款4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经营位于曹县江山名郡南头16号商铺(星空装修有限公司)。后经原、被告协商均自愿同意该商铺转让给被告经营,于2018年8月9日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16万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付清。签订协议时被告已支付10万元,之后又支付15000元,下欠45000元,被告不履行协议约定,一直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孔祥磊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举证证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欠二原告转让款45000元,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孔祥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二原告邢建亭、张波转让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被告孔祥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祁保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