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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财保202号

山东博瑞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贺龙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山东博瑞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贺龙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财保202号

申请人:山东博瑞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蛟龙镇北窝子沟村西1700米。

法定代表人:付文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58926785P。

被

申请人:贺龙福。 申请人山东博瑞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贺龙福的银行存款228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博瑞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博瑞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贺龙福的银行存款228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8.75元,由申请人山东博瑞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星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保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