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308执182号

周斌、秦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斌;秦素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8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周斌,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秦素珍,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执行人周斌与被执行人秦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8民初601号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2266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款项41395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秦素珍名下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房产(不动产证号:宜字第50×××31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核查,无法确定上述查封房产的具体位置,故本院暂无法处置上述查封房产。此外,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秦素珍的银行存款675.81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625.81元划付申请执行人。 对于本案未能清偿部分,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由于两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两年,失信期限均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1年2月27日止,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本案予以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群英

审判员  贾 克

审判员  张勤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淑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