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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行审118号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魏泰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魏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281行审118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东路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1MB2835634L。法定代表人李建勋,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志超,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魏泰平,男,汉族,1976年8月9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魏泰平于2016年3月占用胶州市李哥庄镇魏家屯村的土地建设一处钢结构楼房,该建筑北至胡同,东至房屋,南至胡同,西至房屋,占地面积249平方米,建筑面积488平方米,现场已拍照取证。地类现状为坑塘水面228平方米、规划建设用地21平方米。该宗地不符合胶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28平方米,符合胶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1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胶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某字[2015]13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你把非法占用的249平方米土地30天内退还权属单位;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45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所占249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捌拾元整(¥49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日作出的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6月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自觉履行,催告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因被执行人已对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条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我院申请执行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即“1、责令你把非法占用的249平方米土地30天内退还权属单位;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45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执行内容准予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敬东

审判员  周丽萍

审判员  刘婷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肖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