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8民初1605号
原告: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琥珀名城**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4070909M。
法定代表人:王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曼、赵林慧,公司员工。
被告:张福敏,女,汉族,1966年2月9日生。
原告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滑明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