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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执恢61号之一

鹿战、张恒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鹿战;张恒光;吕成刚;王凤霞;赵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执恢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鹿战,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张恒光,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吕成刚,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王凤霞,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赵红霞,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鹿战与被执行人张恒光、吕成刚、王凤霞、赵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川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与(2018)鲁0302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恒光、吕成刚、王凤霞、赵红霞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鹿战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6)川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与(2018)鲁0302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宜宝

审 判 员  宓远胜

审 判 员  邹庆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理

书记员  司立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