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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8执1005号

李文义、钟少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文义;钟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28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义,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钟少军,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南县。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南县人民法院(2018)赣0728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1月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0.88万元,截至2019年3月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0.8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叶越多

审判员 樊 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观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