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28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义,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钟少军,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南县。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南县人民法院(2018)赣0728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1月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0.88万元,截至2019年3月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0.8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叶越多
审判员 樊 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观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