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6965号
原告:福建贝斯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院**楼**2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FEY84G。
负责人:林顺德,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杰,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宗海,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贝斯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杨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贝斯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贝斯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贝斯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江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黄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