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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财保162号

包海春与张宁曾珍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海青;曾珍;黄露;包海青;曾珍;黄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财保162号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包海青,男,汉族,1980年04月10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张宁,男,汉族,1979年02月08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曾珍,女,汉族,1981年08月12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黄露,男,汉族,1981年01月18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宁与被告包海青、曾珍、黄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2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渝0103执保2094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被告包海青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路67-1-12-2号房屋,在原告张宁申请查封前,已与案外人贺成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现申请人包海青申请保全财产置换。

本院认为申请人包海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包海青保全财产置换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书 记 员  刘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