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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2执596号

黄燕妃、南宁市现代东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南宁市现代东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黄燕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2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黄燕妃,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执行人南宁市现代东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周兰,该公司总经理。 黄燕妃与南宁市现代东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市现代东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南宁市现代东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谢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