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3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赵同生,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刘顺才,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曹克勤,女,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赵同生申请执行刘顺才、曹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顺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光××室房产、××合肥市××城××室房产,查封曹克勤所有的皖A×××××号福克斯牌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刘顺才、曹克勤履行义务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3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顺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光××室房产××查封、××合肥市××城××室房产××查封、曹克勤所有的皖A×××××号福克斯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