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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13执恢162号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迎兰、许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迎兰;许永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13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

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迎兰,女,1979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

被执行人:许永,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迎兰、许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7日恢复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多轮查封,本案无处置权,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将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苏0813执恢16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海南

审判员  王贵宏

审判员  章熙全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