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13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
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迎兰,女,1979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
被执行人:许永,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迎兰、许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7日恢复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多轮查封,本案无处置权,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将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苏0813执恢16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海南
审判员 王贵宏
审判员 章熙全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