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13民初1036号
原告:王国平,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姜亚义,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王国平与被告姜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王国平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平负担。
审 判 员 王佩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嘉颖
书 记 员 竺曼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