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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036号

王国平与姜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平;姜亚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13民初1036号

原告:王国平,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姜亚义,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王国平与被告姜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王国平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平负担。

审 判 员 王佩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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