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111执130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车超市******。
法定代表人:陈昌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齐平,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朱明勇,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陈丽莎,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明勇、陈丽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5月2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黔011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16463.28元、违约金人民币23292.66等。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照本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2018年7月4日、2019年3月5日三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股权、工商、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互联网银行亦无可供执行存款。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1日、2018年10月15日发出(2018)黔0111执1307号、(2018)黔0111执1307号之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朱明勇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贵XXXX**的福特车并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了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人民币108800.00元抵债。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指派工作人员到贵州省大方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朱明勇无不动产登记。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发出(2018)黔0111执1307号之一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丽莎位于大方县房屋并发出了腾房公告,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本院还于2018年11月29日指派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之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的结果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予以确认。执行中,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经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黔011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安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雷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