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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民初1793号

高某某与谢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1793号

原告:高某某,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闫甜甜,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尚文,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玉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吕会会

书记员刘艳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