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3执8087号

施凯龙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鑫海昊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施凯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80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海昊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农林路1号(北京石油交易所1000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62090917J。

法定代表人:绳宝菊,总经理。

被执行人:施凯龙,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海昊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凯龙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59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13398.14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施凯龙名下车牌号为×××及×××的机动车两辆,未能实际控制。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5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何保杰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胡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