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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649号

杨徐与何奋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5-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徐;何奋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2649号

原告:杨徐,女,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代理人:潘炫燕,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奋昌,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本院受理原告杨徐诉被告何奋昌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何奋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即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一方面,杨徐、何奋昌及案外人钟定洪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上述条款对于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约定均不明确,不足以认定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将纠纷提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审理。另一方面,杨徐、何奋昌及案外人钟定洪签订的《附议》中亦未涉及管辖约定,故涉案双方对于管辖协议约定不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且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即杨徐所在地,而杨徐的住所地位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关公大道关公园南区159号私宅,该址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被告何奋昌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武平县象洞乡新岗村上寨组29号,该址亦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现何奋昌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该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何奋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翼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朱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