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4民终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和顺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西苑街**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铭,男,汉族,1974年4月5日生,公司职员,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续,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秀平,女,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玲,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葫芦岛市隆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住所地葫芦岛市中央商务区通海大道**v>
法定代表人:葛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辽宁和顺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秀平、原审第三人葫芦岛市隆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顺通公司以已同周秀萍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顺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辽宁和顺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辽宁和顺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俊芬
审判员 陈 超
审判员 牛广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吕彬
书记员时玉明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