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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民终230号

辽宁和顺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周秀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辽宁和顺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周秀平;葫芦岛市隆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4民终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和顺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西苑街**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铭,男,汉族,1974年4月5日生,公司职员,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续,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秀平,女,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玲,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葫芦岛市隆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住所地葫芦岛市中央商务区通海大道**v>

法定代表人:葛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辽宁和顺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秀平、原审第三人葫芦岛市隆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顺通公司以已同周秀萍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顺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辽宁和顺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辽宁和顺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俊芬

审判员  陈 超

审判员  牛广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吕彬

书记员时玉明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