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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23执2398号

魏叔明、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魏叔明;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523执2398号

申请执行人:魏叔明,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永安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银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1200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其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21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公司财产均被另案首先查封,在该案中不宜处置。

四、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被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峻华

审判员  张东亮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董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