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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92民初2119号

钱朵朵、钱盈盈与赵志刚、张敏玉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钱朵朵;钱盈盈;赵志刚;张敏玉;常州市捷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钱勇;张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92民初2119号

原告:钱朵朵,女,200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

原告:钱盈盈,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告:赵志刚,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张敏玉,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告:常州市捷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永红街道宣塘村委宣盛路。

法定代表人:董云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钱勇,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张波,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钱朵朵、钱盈盈与被告赵志刚、张敏玉、常州市捷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钱勇、张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2019年3月6日,原告钱朵朵、钱盈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朵朵、钱盈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钱朵朵、钱盈盈负担。

审 判 长  唐 凯

人民陪审员  万小虎

人民陪审员  卞耀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