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92民初2119号
原告:钱朵朵,女,200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
原告:钱盈盈,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告:赵志刚,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张敏玉,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告:常州市捷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永红街道宣塘村委宣盛路。
法定代表人:董云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钱勇,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张波,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钱朵朵、钱盈盈与被告赵志刚、张敏玉、常州市捷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钱勇、张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2019年3月6日,原告钱朵朵、钱盈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朵朵、钱盈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钱朵朵、钱盈盈负担。
审 判 长 唐 凯
人民陪审员 万小虎
人民陪审员 卞耀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