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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民终1236号

梁德珠与大连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德珠;大连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1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德珠,男,1951年4月15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新泰路**。

法定代表人:崔秀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柯然,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德珠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4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被上诉人大连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提交的《房屋征收公告》、《普兰店市城子坦镇造纸厂旧区改造征收补偿方案》,案涉城子坦镇造纸厂旧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办事处,其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此外,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本案发回重审后应一并考虑本案是否需要通知改造项目的征收主体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4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德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大勇

审判员 阁成宝

审判员 任 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任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