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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6执恢446号之一

邹平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平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626执恢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平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南,组织机构代码78846567-0。法定代表人贾鑫淼,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6125373E。法定代表人张玉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邹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平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邹平县魏桥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无银行开户信息;无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前往淄博市桓台县对该企业注册地址进行实地调查,该企业已不存在;于2018年12月对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其分公司也已不存在。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邹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