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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894号

邓华文与薛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华文;薛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894号

原告:邓华文,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福,成都市天府新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薛仕军,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邓华文与被告薛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被告薛仕军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姚雪莉

人民陪审员  汤作军

人民陪审员  杨莲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文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