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894号
原告:邓华文,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福,成都市天府新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薛仕军,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邓华文与被告薛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被告薛仕军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姚雪莉
人民陪审员 汤作军
人民陪审员 杨莲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文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