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1258号
原告:林森,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王小娜,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林森与被告王小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森撤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林森负担。
审判员 张 宾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金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