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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民初1258号

林森与王小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林森;王小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1258号

原告:林森,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王小娜,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林森与被告王小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森撤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林森负担。

审判员 张 宾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金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