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刑更107号 罪犯袁尚明,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累犯,毒品再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云0627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袁尚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30年9月4日止。2016年5月12日送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2017年8月16日调入广西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广西西江监狱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西江监狱认定,罪犯袁尚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奖励95.19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袁尚明减刑的事实,有其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袁尚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尚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3月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世瑶
审 判 员 陈 仪
审 判 员 黄钰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韦江转
书 记 员 莫 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