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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8民初1181号

李德启与鲁红星、鲁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德启;鲁红星;鲁红杰;韩营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民初1181号原告李德启,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鲁红星,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鲁红杰,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韩营营,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李德启诉被告鲁红星、鲁红杰、韩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李德启于2019年3月6日对被告鲁红星、鲁红杰、韩营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德启负担。

审判员  房朝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管呈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