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民初1181号原告李德启,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鲁红星,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鲁红杰,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韩营营,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李德启诉被告鲁红星、鲁红杰、韩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李德启于2019年3月6日对被告鲁红星、鲁红杰、韩营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德启负担。
审判员 房朝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管呈卿 来自: